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和《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計劃。
全面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嚴格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完成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落實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機制和土壤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確保到2020年年底,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1.全面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安全、規范、有序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初步采樣調查,持續開展調查對象核實增補、信息更新,不斷提升基礎信息調查質量。加強省級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全流程質量控制要求。疫情防控期間,各市要統籌謀劃,采用無接觸方式做好采樣前各項準備工作;條件允許后立即開展現場工作,在4月全面開展進場采樣和分析測試的基礎上,9月完成數據分析匯總和市級成果集成并正式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彩∩鷳B環境廳負責,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在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的基礎上,對高風險區域和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等重點區域農用地進行深入調查和重點監測,經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3.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進行分類管理。(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4.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根據我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集中推進區建設工作要求,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計劃、受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關計劃)。對輕中度污染耕地,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綜合考慮農戶接受度、污染程度、種植制度等因素,因地制宜選擇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措施;對重度污染耕地,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采取替代種植非食用經濟作物或觀賞性農林作物、退耕還林等措施進行嚴格管控。確保到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5.認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各有關縣(市、區)要根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試行)》(農辦科〔2019〕13號),細化計算流程,明確實施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等措施的耕地面積,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市將核算結果和測算過程審核匯總后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各地要確保數據真實有效。(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6.全面排查再開發利用地塊。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做好山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19〕129號)要求,建立再開發利用建設用地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并動態更新。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權人等有關責任人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將超過風險篩選值的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7.嚴格再開發利用地塊準入管理。按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切實做好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工作的緊急通知》(魯自然資字〔2020〕18號)要求,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梳理2019年1月1日之后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建立清單,嚴格審核再開發利用地塊是否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比對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的地塊清單,對未上傳系統或不符合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不予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加強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地塊的現場監督檢查,防止非法開發利用。(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8.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標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方案??h級政府要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定期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進一步擴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9.開展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核算。各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梳理2017年7月1日以來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以及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塊,明確地塊的面積、范圍、邊界、規劃用途等基本信息,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各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核算符合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面積,并進一步核算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各市要于6月底前完成第一輪核算,并將核算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督管理??h級政府要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20〕5號)要求,定期更新本轄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督促指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報告制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并公開制度、新改擴建項目及企業用地退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等。以上前三項法定義務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并納入日常環境執法范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1.做好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企業事業單位在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要采取防滲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在拆除活動前,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所在市生態環境部門和所在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固體廢物等殘留污染物清理、安全處置以及應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要求等。符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轉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關于扎實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通知》(魯工信化工〔2019〕210號)要求的異地遷建和關閉退出企業,要按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要求,做好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等參與)
12.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重金屬排放量“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要求,確保年底前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督促核算不達標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企業制定并落實用汞強度減半方案,確保年底前實現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企業用汞強度減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市要按照《山東省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方案》(魯環函〔2019〕302號)要求,繼續開展在產、關停搬遷和歷史遺留企業排查整治,按要求完成列入整治清單的污染源整治工作,有效切斷鎘等重金屬進入農田的途徑。(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13.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制定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方案,持續開展尾礦庫等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規范管理,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加強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技術指導,嚴格按照“一處一策”進行整治;確保年底前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信息系統內全部點位完成整治并銷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14.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等污染防控。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化。在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限制使用其他農藥和化肥。加快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廢舊農膜回收制度。繼續在全省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工作。年底前,單位耕地面積化肥使用量較2015年下降6%;在農業病蟲害發生平穩的情況下,單位耕地面積農藥使用量下降10%;力爭實現全省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5.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土壤污染防治部門協調會議,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十條”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等5部門《關于按季度調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715號)等要求,定期分析匯總工作進展并及時報生態環境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16.建立完善制度體系。各有關部門要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規范體系。建立第三方從業機構管理、專家庫管理、相關技術報告評審等制度,規范污染地塊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整治修復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完善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監測點位縣(市、區)全覆蓋。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進行質量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8.推動省級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細化和完善省級土壤信息化管理平臺各功能模塊。開展省級平臺應用培訓指導,組織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借助平臺查詢整理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盡快啟動污染地塊管理、重點企業管理、從業單位管理等模塊,利用信息平臺推動污染地塊環境狀況、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等信息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19.有序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實施。各地要啟動“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工作,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調查與評估、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能力建設等方面為重點,做好儲備庫建設。加快推進國家級和省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實施,定期開展調度,對進展緩慢的進行掛牌督辦??偨Y試點項目技術經驗和管理模式,為我省開展土壤治理與修復提供經驗借鑒。(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積極推進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工作。研究推進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研究基金管理模式、治理結構與管理方式等,探索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復治理產業發展。(省財政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21.組織開展“土十條”實施情況評估考核。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環土壤〔2018〕41號)要求,做好“土十條”實施情況評估。“土十條”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會同參與部門對相應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估,9月底前完成第一輪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22.做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配合準備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對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面自查,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抓好問題整改落實,完善資料檔案,全力做好全國人大和省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配合準備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其他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條”等相關要求執行。
(除牽頭部門外,各部門分工按照行政序列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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